1、本專欄將不定時發佈法規委員會所研擬的相關法規更新內容,供主管機關作為修正法規時的參考。 |
電信法 | 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審驗辦法 |
電波監理業務 管理辦法 |
業餘無線電機 型式認證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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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業餘無線電 技術規範 |
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相關法規 | 業餘無線電 資格測試題庫 |
作業流程 |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 (匯流五法之一) | |||||
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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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NCC關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5-06-22)修正: 1、第5條規範外國人取得居留權於本國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與外國人來臺申請短期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者,其申請程序有所不同。 2、第8、11條刪除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科目有關術科部分。 3、第13條增訂取消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換照之規定。 4、第15條外國人長期居住本國得比照本國人民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文字修正)。 5、第16、17條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既無法明確識別電臺合法身分亦無法作為合法來源證明依據,爰刪除及申請固定式或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時,應檢附各項文件中有關「器材來源證明文件」。但排除器材尚未進口者之情形,以符現況。 6、第19條業餘無線電電臺執照屆期前一個月換照期間規定,延長為屆期前三個月。 7、第30條配合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增列新北地區。 8、第36、38、42條單位文字修正。 9、第46條明定外籍人士短期來臺操作業餘電臺及申請臨時電臺呼號之作業程序,另外籍人士長期居住本國依第五條規定,得比照本國人民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此外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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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關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本會所提之修正意見 (2015-06-21): 一、「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建議案說明: 1、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正名詞定義,另外在國際間業餘無線電臺執照已無需區分「固定式」、「行動式電臺」之名稱統稱「業餘無線電臺」因此建議刪除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相關之文字敘述,請參閱本會「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建議與說明。 2、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以及其它條款有關頻率的計量條文修正說明。 3、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說明,交通部業已將四三○兆赫至四四○兆赫以次要業務條件下分配給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在國際業餘線電(IARU)第三區(R3)頻率分配表,以四三三‧○○ 兆赫為呼叫頻道(Calling Channel),當年以四三一‧○○兆赫乃一暫時替代的作為,當年在討論本條文時已予以敘明。另新增各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在操作業餘電臺時當接收到非業餘線電臺的求救及緊急通信,如無本條文將使許多業餘無線電人員將無從應對,這種人命安全及緊急通信在國際電信公約及國際電聯會的無線電規則(RR)以及各主要國家的電信法規及業餘無線電規則中均予以明確載明:「求救信號及通信不論發自何處,均應立即回答及採取適當的行動」。 由於業餘無線電臺與非業餘無線電臺間之通信,是在人命安全及緊急情況下之非常通信,應在事件完成後向主管機關報告。本條文在當年制訂本辦法是「遺漏」,又因為目前全球天然災害發生頻仍,因此予以增列。 4、新增第四十四條修正說明,當年制訂本辦法(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未考慮完備,以致在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29年後,尚有大部份的人員未能知悉國際電聯會之無線電規則有此規定或是在操作時有此規定。本項新增條款對於現行及未來之業餘無線電人員會有一明確的操作概念,以避免干擾到國際及國內的其它業務通信。 5、第九條條文修正說明,新增條文依國際電聯會 ITU-R M.1544 之業餘無線電人員最低操作資格要求,以利民眾了解操作與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所應具備的基本能力。。 6、第四條、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說明,建議增列被委託之團體必須具備熟稔國際間相關的無線電事務及動態,須為IARU國際業餘無線電團體之成員。 7、補充資料。 二、「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三、國際電信聯合會 - 業餘無線電人員最低操作資格要求(文件 : ITU-R M.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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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一、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007-07-13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573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5、9、11、13、16~20、24、28、29、33、35、39、42、43、46、47、50~52 條條文。 因應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辦法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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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007-05-11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60505347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5、7、8、11、14~17、20、21、24、30、43、49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44 條條文。 NCC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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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通傳資字第09505145650號。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06-12-26)。 1、 區分業餘無線電臺為固定式或行動式相關定義,並修正固定式及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五條)。 2、簡化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等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3、修正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作業學、術科考試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4、 增訂外國人得報考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並開放取得我國居留證明之外國人士得比照本 國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設業餘無線電臺。(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 5、 修正供自用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設時,僅須申請審驗,毋須辦理型式認證。(修正條文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 關於天線: 其中有關第16條修正說明: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款。配合第二十條取消天線設備變更需重新審驗之規定,刪除執照內應載明天線型式之規定。 其中有關第20條修正說明:天線設備係屬傳輸導體,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業餘無線電通訊狀況之良窳與天線息息相關,欲提升通訊技術,時時調整天線或變更天線設備實屬常事,乃不予管制。 關於第49條修正說明: 1、現行條文係九十三年修正本辦法時之過渡規定,配合本次修法併予修正。 2、修正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配合第七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修正,訂定舊照換發新照之規定。 3、新增第三項。明定經換發之業餘無線電臺執照,其呼號將不予重新指配。 NCC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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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召集修正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建議座談會(2005-12-06)。 我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8538號令訂定發布實施迄今,雖經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及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兩次函令修正,仍有許多規定未能便民,或符合國際現狀有關業餘無線電使用規定,例:有關業餘無線電執照之取得與延續有效問題、現行業餘無線電考照與等級問題、操作功率與行動使用問題、頻率開放及使用問題、電台設置與設備規定問題、外國業餘人員於我國設台問題……...等。有鑒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已不符使用現狀,應建議修正,特舉辦本次座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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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004-04-13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3B00003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3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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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管理辦法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意見書(2004-01-01)。 修正有關: 1、第3條修正名詞定義。 2、第8條修正說明:「處於通信科技發達的年代,摩氏電碼不能阻礙業餘無線電的發展,尤其是網際網路普及情況下,證明某人在業餘電技術上的能力,摩氏電碼不是唯一的選項」, ITU RR 25.5 說明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三十兆赫以下,是否加考摩氏電碼授權各國電信主管行政當局採行是否加考摩氏電碼之權利。各國依照以上修訂之條文,絕大部分國家均已修訂其業餘無線電規則,大幅降低電碼測試之速度,以避免網際網路及行動通信普及後加速業餘無線電人員的流失,並阻礙業餘無線電往數據通信方面發展。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和各國均遭遇到上述的困境,因此降低速度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建議如果可行,目前持有二級執照及電台執照人員均可申請晉級至第一等。 3、第15條修正意見建議刪除業餘無線電話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目前各固定電臺所附屬之手機均只能作為架設天線用途,如果攜帶至外地就屬違規,查遍各國業餘無線電法規並未有如此的規定,在無線電法規中,通常持有固定執照後,就包括所有的通信作業,包含移動通信(Mobile),手機當然也可以自由持有,政府施政,首重便民,業餘無線電尚不俱營利,設立業餘無線電臺後,應依比例原則,採行對於人民有利的方案,不應重覆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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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 8959 號令修正發布 |
一. 二.草案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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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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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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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技術規範 |
目前所使用的「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版本業經10年,在此期間國際 出現許多新的法規及概念,又我國交通部業已分配2200米、600米、 40米、6米、70公分及其它頻段給予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而技術規 範卻未同步修正。 本會(CTARL)法規委員會經由仔細研讀我國現行「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除了發現頻率未載入外,也發現國際間或是早年的版本有多處需要作更正或修改,以符合公元2015年現行的操作環境呈送 主管機關,以期能使我國業餘無線電業務更瑧完備。 一、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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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技術規範 |
1、本會建請增修 71.6 ~ 74.4 KHz、135.7-137.8KHz、7.1 ~ 7.2 MHz、28.0MHz、50 ~ 50.15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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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技術規範 |
1、國際間羅蘭系統(Loran A)於1990年代已全部關閉,本會建請修正「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部份 內容(法規主委: BX4AA /2011-01-14)。
2、文件內容以96年09月27日NCC官方版本編修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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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 技術規範 |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資字第09605000780號。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07-06-13)。 一、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二、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NCC 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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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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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一
、ITU WRC-15新增分配給予全區(R1
、R2
、R3)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 建請交通部分配5兆赫、3.5MHz ~ 3.9MHz、1265MHz ~ 1300MHz以及5650MHz ~ 5850MHz 在次要業務條件下將全頻段供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建議.。 二 、BX4AA對於高頻較低部份所作的實際電波觀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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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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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關於「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正內容對照表」,本會所提之建議事項及意見 (2013-07-17)。 一、修正建議。 1 、請將下列的頻段詳加討論,重新分配給予業餘業務: (1)、 3.5 ~ 3.9MHz/80米及75米波。 (2)、10MHz/30米波。 (3)、50 ~ 54MHz/6米波。 (4)、10Ghz以下的頻段(1260 ~ 1300MHz、2.30 ~ 2.44GHz)。 2、關於18MHz 頻段頻譜註記錯誤敬請修改。 二、補充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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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有關430-440MHz頻段分配(Allocation)供業餘無線電業務在次要條件下使用,交通部再研擬修正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正內容對照表」本會提出之意見(2012-11-05)。 1、國際電聯會世界無線電行政會議(WARC)在1947 年於美國大西洋城召開時,業將420-450MHz以次要業務指配給業餘無線電業務。 2、國際無線電規則第五章「頻率分配」,為頻率分配最主要原則。 3、重要的專有名詞。 4、.430-440 MHz在全界上使用重點。 5、.國際電信公約第3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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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1年7月19日,以通傳技字第10100331360號函說明二、顯然違反「電信法」及「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業餘無線電促進會(以下稱本會)無法認同,請 釋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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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有關472-479KHz依WRC12決議分配給業餘無線電業務」,國際使用狀況與本會運用計畫及「關於WRC12 8.3-9.0KHZ本會所提之補充說明」(2012-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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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 – IARU)第15屆R3區年會議程及R3區歷屆年會相關資料(2012-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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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本會所提「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正內容對照表」及「WRC-12結論與我國相關或可供參考之彙整表」之建議事項及意見(2012-07-21)。 一、對於交通部關於「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修正內容對照表」及「WRC-12結論與我國相關或可供參考之彙整表」,本會所提之建議事項及意見: 1、Below 8.3KHz。 2、472-479KHz。 3、國際電聯會在決議案第612號(2007日內瓦WRC所提)試圖將高頻海洋氣象雷達納入法規予以管理 ,並邀請ITU-R作成標準的規範(協議)要求。 4、71-76GHz, 81-86GHz。 5、在檢討頻譜分配及使用的現況時,也應同時檢討多年來業餘無線電社會要求 依國際無線電規則 ,與國際同步將指配不完全的部份,依規則全部的分配給予我國的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 1)、3.5-3.9MHz/80米及75米波。 2)、10MHz/30米波。 3)、50 ~ 54MHz/6米波。 4)、建議開放1260到1300MHz以次要條件指配給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業餘人造衛星頻率)。 5)、建議至少增加2.30到2.44GHz以次要條件給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業餘人造衛星頻率)。 二、關於「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之柒、附錄中之二、名詞解釋修正說明與建議: 1、建議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附錄部份。 2、本會建議說明。 3、建議開放135.7-137.8KHz 這個頻帶給業餘使用說明。 4、關於18MHz 頻段頻譜註記錯誤敬請修改。 三、我國未開放之國際IARU R3鎖定緊急通訊中心頻率,以及今年WRC12新增列業餘無線電頻譜 1、現有國際業餘人造衛星使用頻率及建議開放1260到1300MHz以次要條件給業餘無線電使用。 2、建議至少增加2.30 ~ 2.44GHz以次要條件給業餘無線電使用。 3、IARU R3bandplan 中3.6MHz列於緊急救難中心頻率,我國尚未開放。 4、WRC12 最新開放頻譜(472-479kHz 以次要條件下供業餘業務使用, 1W EI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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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ITU WRC07已經將135.7KHz到137.8KHz以次要業務條件指配給業餘無線電業務使用RR5.67A、RR5.67B。 本會申請以次要條件將135.7KHz到137.8KHz分配(Allocation)給業餘業務(201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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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
頻率分配表 |
有關430MHz、135.7-137.8KHz、18MHz、24MHz、28MHz等頻率分配表修正建議(2010-06-15)。 建議開放435-438MHz供業餘無線電使用,但至少開放目前國際業餘人造衛星使用之頻段430.150 ~ 435.800MHz,以及436.775 ~ 436.825MHz以及437.775 ~ 437.82MHz供業餘業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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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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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
中華民國 96年10月1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605120850號修 正發布 一.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2007-10-12) 二.供販賣用之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作業流程 三.供販賣用之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申請表 四.供販賣用之業餘無線電機測試項目 五.業餘無線電接收機型式認證證明 六.一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 七.一等業餘無線電機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型式認證證明 八.二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 九.二等業餘無線電機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型式認證證明 十.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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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081739號令 修 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96年7月9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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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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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212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5、10、12、14、16、17、22、23、29~31、36、42、44、51 條條文及 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19 條條文之附件二、第 20 條條文之附件三。 一.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06-14-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附件一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 三.附件二頻率容許差度表。 四.附件三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 五.附件四頻率指配申請表。 六.附件五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七.附件六無線電干擾申訴表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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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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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本會提出修正內容: 1、關於國際電聯會ITU新修訂之規則、2002年2月1日後航海通信業務遇險、緊急、安全業務、 WRC 2003 無線電規則及業餘無線電業務及衛星業餘業務、WRC2007加入的水上衛星行動業務、 2012年WRC新修訂的無線電頻譜範圍等相關新增與修訂之內容。 2、有關「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頻率容許差度表」、「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 功率階度表」(2012-12-17)。 一、「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本會建議修正版。 二、「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修正建議。 三、「頻率容許差度表」修正建議。 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修正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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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2007-07-23-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62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5、24~26、45、46-1、49、50、52~54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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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2003-01-03-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46-1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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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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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2014-12-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3430463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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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2009-01-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7430318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8、15、16、18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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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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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有關預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本會所提之修正意見(2015-09-17)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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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有關預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2015-09-03)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二.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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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2013-10-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382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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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2007-08-3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6051249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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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2007-07-1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065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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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2005-09-0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40085041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8、14、16~19、26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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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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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
電信法(2013-12-11- 發布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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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
電信法(2007-06-14修正;2007-07-11施行- 立法院法律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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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案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立場說明(2002-10-24)。 |
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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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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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編修發行業餘無線電資格測試題庫(2011-10-12)。 業餘無線電資格測試題庫(2011-11-01生效)。 本次修正題庫部分內容如下:(自100年11月1日起修正下列項目) 1、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第68題至76題之答案,均刪除文字「臺灣省」。 2、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第86題答案1之「中原標準時間」修正為「國家標準時間」。 3、題庫之「重要須知」增列NCC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模擬測試系統,提供民眾進行線上模擬測試之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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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建議與 相關參考資料 |
簡要說明 |
機關 草案 / 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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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依本會2010年3月21日理監事會議決議,檢視現行業餘無線電法規中呼號管理、業餘無線電是否得以連接公眾網路之法規與實務有疑慮處、及我國頻率指配未依國際慣例及交通部頻段規劃之處,並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建議修正,同時對業餘頻段內其他業務使用者占用提出建議規劃輔導方案。(201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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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參考網址) |
(2004-12-07)本會與電信總局專用電信處會議有關: 1、人員及電臺證照問題。 2、驗機驗臺問題。 3、R3頻率規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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