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2024年 外籍人士申請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臨時操作證規定
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台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核准權限在於本國主管機管為最高
行政同意權為主而非本會。
本會對外國人士來台申請臨時操作證樂觀其成予以協助。其中包括申請對方國家,是否與
我國簽有「互惠協定」或有可能予以拒絕,請申請者回應給該國主管機關應與本國簽屬相關
互惠協定,並將為其優先處理。
為避免提出申請之外籍人士及代申請之會員,因申請手續及條件不合而退件,產生無謂之
誤會及困擾, 請按以下注意事項提出申請:
甲、對於申請人(外籍人士)的要求:
一、申請人所屬國是否與我國簽有「互惠協定」:也就是說,基於國際地位平等原則,我國Ham
至該國旅遊或居住,是否亦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取得臨時呼號.....? (目前,日本與美國並
未與我國簽訂「互惠協定」)
二、申請者,須對我國無不良言行,並贊助及對本會友好之人士。
三、第一次申請,我會會員依例應直接透過各分會代辦處理,以便分會幹部有認識及了解其情況
之機會與就近通信操作上的協助.並送至本會秘書處予以辦理申請手續因文件個資問題,相關
申請人與窗口有義務對其文件有保密責任。爾後再次申請者可直接來信秘書處辦理。
四、所有外籍人士提出申請,其使用期限應以滯台時間為準。
五、申請人為長期居台,須經常申請延展期,應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留下固定住址及聯繫電話、
EMAIL、以便有通信協助記錄並隨時通知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六、依照法令; 經核准使用者,應隨時攜帶核准之有效操作證;並保留其操作業餘電台之記錄,
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查閱。
七、若發現申請者於核准使用期間有不良或不法言論及行為,將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臨時呼號
使用,並永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八、依法不允許私自架設電台,違反電信法有可能影響到未來入境許可!
乙、代申請人部分(由於代申請人兼負連帶監督、管理及保證人之職責,因此對於代申請人
應遵照以下條件,以便管理)。
一、須為本國籍之本會會員,申請費用每次600元。不論主管機關核准或予以拒絕。
二、申請時間需時20日以上,但依照主管機管行政處理時間為主,請在入境前即早提出申請申請。
三、申請時,應協助申請人填具本會之A表、B表各乙份,並檢附護照、居留證或簽證居留時間,
其本國之業餘電台執照等影本各乙份。需注意的是; 依照主管機關規定需再入出境時,採用
人工通關手續並在護照上有出入境章為有效文件並檢附!
四、外籍人士臨時呼號核准時間最長六個月,本國業餘電台所有人應在場隨同作業,並記錄之。
五、凡不在申請依賴人在旁的場合之下,於台灣所屬境內,不得自行私自攜帶個人設備天線任意在
任何地點操作無線電
以上各項,係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本會規定及國際慣例慣例所彙編整理,請各代申請會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