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標章使用說明書

本會自民國八十年三月十日成立以來,以促進會員友誼,增進會員知識技能,發展無線電科技與通信技術,貢獻社會公益及促進國民外交為宗旨,並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更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為其正式會員國。設計本會標章(如下圖),以表彰本會組織及會員之會籍。

一、標章之使用方式︰

目前該標章印製於會刊、胸章、旗幟、帽子、衣服…等,係本會聯誼時,分送給會員及國內外相關團體組織使用,或會員與會員及國際無線電同好之間聯誼時,作為交換之禮物,以表彰其為本會之會員。凡印有本會標章之物品,皆由本會印製提供。會員未經本會許可,不得私自印製。

二、標章使用之規定:

  • 1.申請加入成為本會之會員,始享有使用資格:

      凡依法取得交通部業餘無線電信人員資格者,及在本區域從事業餘無線電相關業務之個人或團體組織,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會員並可在適當場所懸(佩)掛本會之標章。

  • 2.會員被停權後,即喪失使用資格:
  • 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會員代表或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會員停權處分除前列規定者外,其餘有關會員處分之決議,均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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