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 :
業餘電台作業時,應將作業之年、月、日、起止時間,雙方之信號品質、發射功率、
工作方式、對方電台呼號、作業人員姓名及其他之信息予以記錄,並經作業人員簽名後,
保留備查。
以下為通信記錄簿(LOG BOOK)的基本格式及說明:
DATE/日期 | 填寫通聯日期應以 UTC 日期(本地時間減 8 小時之日期)為記錄日期 |
TIME/時間 | 填寫通聯時間應以 UTC 時間(本地時間減 8 小時之時間)為記錄時間 |
STATION/電台呼號 | 記錄通聯之電台呼號 |
SIGNAL REPORT/信號報告 | 此欄記錄雙方之信號強度以
RST信號報讀方式記錄 HIS 表示本台接收友台之信號強度,例:59 MINE 表示友台給本台的信號報告,例:59 |
FREQUENCY/MHZ | 記錄通聯時之通聯頻率,例:430.980MHZ |
POWER/功率 | 記錄通聯時之發射功率,例:5W |
MODE/通信模式 | 記錄通聯時的工作模式,例:FM(話務) |
QSL CARD /SEND、RCVD | 此欄記錄雙方交換QSL卡情形 SEND 表示本台是否寄發QSL卡給友台 RCVD 表示是否收到友台的QSL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