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管理要點
(核准文號﹕交通部郵電司.86.01.31.郵發(86)字第00236號函)
第一章 總 則
一、 本管理要點係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暨 交通部.83.06.01.交郵(83)字第021040號函與交通部郵電司.83.8.3.郵發(83)字第02443號函規定辦理。
二、 本管理要點之目的乃為有效管理目前已設立之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使其能發揮服務社會暨訓練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功能,特訂定本管理要點,俾能有所遵循。
三、名詞解釋:
1、 業餘電台:由建立無線電通信所需設備構成之業餘無線電電台,簡稱「業餘電台」。
2、 業餘團體電台:為一獨立之業餘無線電台,其執照核發給目前已成立之社團,該電台並有合格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該團體之受託者,負責管理該電台。
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應俱備:
(1)、電台負責人 (控制員)。
(2)、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團體電台管理要點及安全防護措施。
(3)、其主要目的乃為促進業餘無線電活動及服務社會、國家。
3、 電台負責人 (控制員):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執照指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負責控制電台信息之傳送,以確保符合無線電作業有關規章之規定。
四、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呼號之分配原則如下:
1、 呼號之第二字元為英文字母「V」者,表示臺灣省行政區。呼號之第二字元為英文字母「O」者,表示福建省行政區。
2、 呼號之第四字元為英文字母「Y」。
3、 離島因其呼號字首特殊,得以呼號之第五字元為英文字母「Y」表示。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之管理
五、操作業餘團體電台應遵照交通部所頒「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及「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六、外籍人士使用業餘團體電台,應依照「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七、操作業餘團體電台應有電台負責人或其指定之合格代理人在場,方得使用。
八、操作業餘團體電台之人員不得逾越其個人執照之等級。
九、 業餘團體電台平時作為訓練各單位所屬會員、社會服務及緊急通信指揮之用,戰時應依照政府指示,接受徵召。
十、所有在業餘團體電台操作之人員,必須留下通信紀錄。其內容應包括 日期、時間(UTC)、對方呼號、工作頻率、使用功率、雙方訊號報告、操作方式及其他輔助事
項。在操作完畢離開電台前,操作者和電台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必須雙方在工作日誌上簽章,以示負責。
十一、業餘團體電台負責人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有關財產目錄造冊彙報本會備查。
十二、設置業餘團體電台處所,應備有消防器材及防盜措施。
十三、業餘團體電台之工作日誌應保存二年,當地電信監理站得隨時調閱其工作日誌。
第三章 其 他
十四、業餘團體電台若有蓄意違反本規定,經警告仍不服從糾正者,或無正當理由持續六個月以上未操作者,本會得簽報交通部註銷其業餘團體電台執照。
十五、本管理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管理要點經交通部核備後施行。
(FileName:Clubstn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