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友誼,增進會員知識技能,發展無線電科技與通信技術,貢獻社會公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OO省(市)業餘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結合國內外業餘無線電人士經常通信聯絡,交換通信技術心得及相互訪問,締結盟
二、輔導訓練會員取得業餘無線電執照,並設立業餘電台。
三、發行刊物,授贈通信獎狀,成立圖書室、資料庫,舉辦學術演講會、研討會。
四、會員康樂福利事項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二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六種: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正式會
員。
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明文件影本,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過,得為榮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證明文件影本,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學生會員。
會員,之後得不再繳交常年會費。
證明文件影本,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廠商會員。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會員社」,其會員之權利義務同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國內外業餘無線電有關法則規定,履行會員大會決議案,繳納年
通信法規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永久會員與團體會員所推派「持有交通部業餘無線電信人員執照」之代表
無上述各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
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
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推選出適當名額之理事監事。
但各等級執照會員所推選出之理事監事名額總數不得超過全部之二分之一。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授權籌備委員會提名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會長,一人為
號者。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會長輔助會長綜理會務。會長、副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
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條
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聘。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承會長、副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四章
會 議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有關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
(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應親自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若係因故出會或退會之前會員,再次申請入會者,得免繳本項費用。
二、常年會費:各類會員每年度應繳納常年會費如下:
贊助會員新台幣陸佰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但學生會員若以學校社團方式入會,得只繳
納伍人份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團體會員以正式會員會費之三倍計算,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永久會員會費由理事會統籌管理運用,成立基金帳目。非經會員(代
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報准動支。其孳息應
每年計算一次,得提撥70%供所屬各分支機構應用。
六、其他收入。(政府機關團體補助款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
併提報會員大會。會員對決算如有疑問,可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推派代表
查核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第六章
其 他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章程附則: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有關章程決議案如下:
章程第十五條附加但書:
會員須入會滿一年後始具有被推選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及擔任「理事」「監事」之資格。
「註」:一、初版:民國八十年三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實施。
三、第二次修訂版: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四、第三次修訂版: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五、第四次修訂版: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85.07.08.
台(85)內社字第8520538號函核備。六、第五次修訂版: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七、第六次修訂版: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八、第七次修訂版: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九、第八次修訂版: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十、第九次修訂版: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註解
:章程第十五條但書之規定,係配合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之分等制度全面實行後,
方得實施。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立案證書字號﹕民國八十年四月
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920716號。統一編號﹕
76914574。郵政劃撥儲金帳號﹕
16033119 號。團體標章註冊證
團體標章註冊號數
:00000290號。標章名稱
:CTARL及圖標章圖樣
:本會菱形標誌生效日期
:87.11.16.*****************************************************************************************************
第八次修訂版: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