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友誼,增進會員知識技能,發展無線電科技與通信技術,貢獻社會公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OO省(市)業餘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結合國內外業餘無線電人士經常通信聯絡,交換通信技術心得及相互訪問,締結盟
二、輔導訓練會員取得業餘無線電執照,並設立業餘電台。
三、發行刊物,授贈通信獎狀,成立圖書室、資料庫,舉辦學術演講會、研討會。
四、會員康樂福利事項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二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六種:並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
得為正式會員。
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
行使會員權利。
明文件影本,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過,得為榮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證明文件影本,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學生會員。
會員,之後得不再繳交常年會費。
證明文件影本,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廠商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國內外業餘無線電有關法則規定,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通信法規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永久會員與團體會員所推派「須持有我國業餘無線電主管機關核發人員執照」
無上述各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推選出適當名額之理事監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必要時得召開遠距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會長,一人為
號者。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會長輔助會長綜理會務。會長、副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
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條
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聘。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會長、副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四章
會 議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之。
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
遠距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必要時得召開遠距會議。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有關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召開遠距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應親自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必要時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若係因故出會或退會之前會員,再次申請入會者,得免繳本項費用。
二、常年會費:各類會員每年度應繳納常年會費如下:
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
團體會員以正式會員會費之三倍計算,計新台幣參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永久會員會費由理事會統籌管理運用,成立基金帳目。非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報准動支。其孳息應
每年計算一次,得提撥70%供所屬各分支機構應用。
六、其他收入。(政府機關團體補助款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對決算如有疑問,可由會員〔會員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推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第六章
其 他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章程附則: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代表大會通過有關章程決議案如下:
章程第十五條附加但書:
會員須入會滿一年後始具有被推選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及擔任「理事」「監事」之資格。
「註」:一、初版:民國八十年三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實施。
三、第二次修訂版: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四、第三次修訂版: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五、第四次修訂版: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85.07.08.
台(85)內社字第8520538號函核備。六、第五次修訂版: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七、第六次修訂版: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八、第七次修訂版: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九、第八次修訂版: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十、第九次修訂版: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十一、第十次修訂版: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十二、第十一次修訂版: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十三、第 十二次修訂版: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內政部核備後實施。
註解:
章程第十五條但書之規定,係配合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之分等制度全面實行後,
方得實施。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立案證書字號﹕民國八十年四月
內政部 台內社字第920716號。統一編號﹕
76914574。郵政劃撥儲金帳號﹕
16033119 號。團體標章註冊證
團體標章註冊號數
:00000290號。標章名稱
:CTARL及圖標章圖樣
:本會菱形標誌生效日期
:87.11.16.*****************************************************************************************************
第十一次修訂版: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