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外籍人士臨時呼號
注意事項
本年度CTARL理事會對於外籍人士申請臨時呼號,於六月份理事會中,應主管方面的要求,避免流於浮濫,已訂出一些新的限制,例如:其中包括申請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簽有「互惠協定」..,為避免提出申請之外籍人士及代申請之會員,因申請手續及條件不合而退件,產生無謂之誤會及困擾,特將本會申請辦法再一次公佈, 請按以下注意事項提出申請:
甲、對於申請人(外籍人士)的要求
一、申請人所屬國是否與我國簽有「互惠協定」:也就是說,基於國際地位平等原則,我國Ham 至該國旅遊或居住,是否亦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取得臨時呼號.....? (目前,日本與美國並未與我國簽訂「互惠協定」)
二、申請者,須對我國無不良言行,並贊助及對本會友好之人士。
三、第一次申請,依例應直接到北部分會會所現場填表簽名申請,以便分會幹部有認識及了解其情況之機會.
四、所有外籍人士提出申請,其使用期限應以滯台時間為準,且第一次申請應不超過三個月。
五、申請人為長期居台,須經常申請展期,應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留下固定住址及聯繫電話、傳真、以便隨時通知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六、經核准使用者,應保留其操作業餘電台之記錄,以便隨時查閱。
七、若發現申請者於核准使用期間有不良或不法言論及行為,將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臨時呼號使用,並永不得提出申請(情況嚴重者,並應報警處理)。
乙.代申請人部分
(由於代申請人兼負連帶監督、管理及保證人之職責,因此對於代申請人應遵照以下條件,以便管理)。一、須為本會會員,或與本會關係密切友好者。其對本會無不良言行,及其本身無不良犯罪記錄者。
二、代申請人須於申請使用至少十天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應協助申請人填具本會之A表、B表各乙份,並檢附護照、居留證或簽證居留時間,其本國之業餘電台執照等影本各乙份。
四、外籍人士臨時呼號核准時間最長六個月,本國業餘電台所有人應在場隨同作業,並記錄之。
以上各項,係依據總會理監事會會議記錄、電信法、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本會規定及國際慣例慣例所彙編整理,請各代申請會員參考。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