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業餘無線電台

「緊急救災通訊」功能

 

  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國家社會發生災難時,應自發動員,利用自有器材與既有業餘通訊網路,協助通訊事宜,以便各種救災行動快速有效。這是【業餘守則】第六條的「愛國」精神.

  災難發生,處理及善後整個過程,業餘無線電通訊網路之功能,在於傳送災難情報(人事時地物等),俾供救災權責單位酌採運用,故需 :

1.業餘無線電台平時應妥善維護通訊器材,並有緊急通訊,移動通信之準備。

2.平時即應瞭解週遭通訊環境,各頻道友台QRV狀況,並常結網互通,以測試

 通訊品質,熟悉通訊術語簡語,以達成正確有效的通聯。

3.常參加野外通訊架台演練、特殊模式通訊實驗(數據、影像及無線打字),

 弱信號遠程通訊實驗,電波測向尋位實驗等,以增進通訊技能。

4.常參加社會服務動員通訊,相關單位團體之緊急救災通訊演習,以熟悉救災

 相關業務與聯絡管道,如此才可「知所應傳,傳所當知」。

 

  現有業餘無線電人員為數有十萬以上,共同使用有限之電波頻道資源,常有頻率不足使用,及互相干擾之問題,應本著「互相尊重」之精神,共同監督業餘無線電活動 :

1.不強行佔用特定業餘無線,不作嘵舌通話,容忍並樂於轉接微弱信號。

2.使用符合等級之電功率與頻率作業,以能建立通信之最小功率工作,可降

 低干擾節省電力。

3.災難發生時,優先讓緊急救災通信作業,並自發動員加入熟悉的通信網,

 從事守聽、收集整理及轉接工作。亦可依能力與職責作主控、副控、諮詢、

 連繫等業務。

  現有警察、消防、衛生機關、及救災目的之社團,均有交通部指配之業務頻率與電台,專供內部使用,彼此不具結網互通功能,而同一團體因頻率,基台數量,佈建點位因素,限制了通訊網路規糢,如遇規模重大之災難,勢無法有效運作。例如 : 災情無法掌握,無法上通決策下達指揮,無橫向聯繫各自為政..... 等等。此問題可藉助業餘無線電之「緊急通訊作業體系」補強之,具體作法如下 :

一、交通部【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定「警察、消防或衛生

  機關,得使用...XX業餘頻段,設置緊急救難電台與業餘電台構成通訊網

  。平時實施試通,於發生重大災害時,並得協調業餘電台,配合協助救

  災,及提供服務」。故業餘電台可就熟悉之通訊作業,轉為救災通訊之

  用。

二、各民間救災團體,鼓勵其成員考取執照作為第二職能,於依法設置業餘

  電台後,便可使用業餘無線電頻段作聯絡通訊。

三、交通部【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亦規定「145.00兆赫,及431.

  00兆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 .... ,平時應經常守聽,俾供緊急呼叫及

  提供救助呼叫之用。」

  因此宜訂定守聽值機制度,相關單位試通辦法,守聽資訊如何傳達..... 等以落實此良法美意。

 

  業餘無線電促進會一向致力推動此一「業餘無線電緊急通訊 (ARES)」體系。相關工作為:

一、參與【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制訂時,編列相關條文。

二、設置ARES委員會,參考國外案例從事理念推廣、人員編訓工作。

三、設置「防救災安全通信體系推動小組」,進行業餘無線電中繼電台之點

  位探勘與架台規劃,以便利各地區業餘電台使用低功率通訊,兼顧偏遠

  山區之訊息通報。

四、經常辦理「動員日通訊比賽」、「野外設台信號測試」、「特殊模式通

  訊」等增進會員通訊技能之活動。並參與多種社會服務協助通訊,與社

  會需求緊密結合。

五、定期於145.00, 431.00作通訊網路訊號測試,並兼作信息通報、法規宣

  導等。

  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建議引入各種「特殊模式通訊」,作為緊急救災通訊之工具 :

  1.影像通訊 : 即時或慢掃描 (SSTV) 直接圖像勝過千言萬語.

  2.數據通訊 : 傳送圖文檔案,經網路至各單位電腦站台,隨時查詢,亦

   可傳遙控遙測指令,GPS定位資料等。

  3.CW與SSB:可用低功率,占用較小頻寬,避開干擾雜訊。

  4.報讀與通訊簡語之運用:達成正確與有效率的通話。

  5.經網路主控轉接,或自動中繼台轉接,擴大通訊涵蓋域。

  6.多頻段同時服務:聯網系統,效果更佳。

CTARL 秘書處, BV2AC, 1998/03/12

June 21 1999 

  ARES 緊急通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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