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

業餘入門

Q語縮簡語

開放頻率

一般通信

ARDF

ARES

動員日

SSTV

 

 

SWL 短波收聽者

Short Wave Listener

 

無線電收聽愛好者管理要點

  一、目的:為使國內無線電收聽愛好者有一遵循準則、政府能作有效管理。

  二、名詞解釋:

    1、無線電收聽愛好者:利用無線電通信裝備,接收供廣播收聽、業餘無線電

    通信業務等信息之研究者及愛好者(SWL)。

    2、主管機關:任何政府部門或業務機關負責履行國際電信公約及其附屬規則

      之義務者。

    3、無線電:適用於利用無線電波之通稱。

    4、無線電波:任何頻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傲真波導而傳播於空中之電磁波。

    5、無線電天文術:根據收自宇宙無線電波之天文學。

    6、廣播業務:供一般公眾可直接接收而發送之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此項業

    務可包括聲音發送、電視發送,或其它方式之發送。

    7、衛星廣播業務:利用太空電台發送或重行發送信號,以供公眾直接接收之

    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

    8、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為科學、技術或其它目的用,而提供傳送高度

     精確之指配頻率、時間、信號、或包含兩者,以作一般接收之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

    9、業餘業務:純因個人興趣,有志於無線電技術,以及不含營利企圖之業餘

    者,用以自習、相互通信與技術探討之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

    10、無線電天文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天文之一種業務。

    11、電台:在一地點從事無線電通信業務或無線電天文業務所需之一部或數部

      發射機或接收機,或發射機與接收機之組合,包括附屬設備在內者。

    12、公眾通信:為公眾服務之電信局及電台所必需接受而發送之任何電信。

  三、資格之取得:

   1、凡中華民國國民,不限年齡,都可向「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CTARL)

   各地分(支)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取得SWL之資格。

    未成年之SWL人員所負之責任義務概由監護人承擔。

   2、任何持有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信人員操作資格者,皆可自動取得SWL電台之資格。

   3、外國人不得申請在本國設立SWL電台;除非該外國人持有一合法業餘電台執照

   及我國居留權,並且該外國人之主管機關和本國之主管機關之間訂有「業餘無線

   電互惠協定」者。(但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收聽頻率及收聽業務:

    1、SWL的頻率主要以廣播頻段為主。

    2、業餘無線電頻率及業務。

    3、開放供公眾接收之新聞業務;如各通信社之RTTY文字新聞。

    4、開放供公眾收信之新聞、氣象資料及圖片。

    5、有關天文研究方面之業務。

    6、以上“1∼5條”包含衛星頻段。

    7、頻段如下:

     (1)廣播部份:

       148.5-283.5KHz

       540-1605KHz

       2300-2495KHz

       3230-3400KHz

       3900-4000KHz

       4750-4995KHz

       5005-5060KHz

       5950-6200KHz

       9500-9900KHz

       11650-12050KHz

       13600-13800KHz

       15100-15600KHz

       17500-17900KHz

       21450-21850KHz

       25670-26100KHz

       47-68MHz

       68-72MHz

       76-108MHz

       470-890MHz

       2500-2655MHz

       2655-2690MHz

       11.7GHz-12.75GHz

     (2)業餘部份:

       1800-2000KHz

       3500-3900KHz

       7000-7100KHz

       10100-10150KHz

       14000-14350KHz

       18068-18168KHz

       21000-21450KHz

       24890-24990KHz

       28000-29700KHz

       50-54MHz

       144-146MHz

       430-440MHz

       1260-1300MHz

       2400-2450MHz

       5610-5725MHz

       10.0GHz-10.5GHz

    (3)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頻率。

    (4)散佈在MF、HF、VHF、UHF、SHF等供公眾接收之業務頻率。

  五、所有SWL人員必須加入CTARL「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為會員,如此才能

    方便政府管理SWL業務,並符合實際需要。

  六、執照之申請:

1、申請SWL申請書 份,並附上CTARL會員證。(得向各地電信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核准後向合法廠商申請購買裝備。接收機之數量並不限制。

3、申請書必須列明:

   (1) 廠牌。(2)型式。(3)頻率範圍。(4)收信類別。(5)使用之天線。

   (6)其他附屬之裝備,如"TNC"、"MODEM"…等。(7)機器序號。

  七、SWL識別碼(ID)之發給:

【SWL識別碼(ID)開頭為 'BW',次接區域編號,後接流水序號:】

1、持有CTARL北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1,2,3 編起,如 BW-1-00001。

2、持有CTARL中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4,5 編起,如 BW-4-00001。

3、持有CTARL南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6,7 編起,如 BW-6-00001。

4、持有CTARL東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8 編起,如 BW-8-00001。

5、居住在臺灣離島地區之會員,以 9 編起,如 BW-9-00001。

6、不屬上述地區者:概依照CTARL總會號碼編起。

  八、SWL證照每三年應更換一次,並得酌收費用。

  九、第三條第(2)項,取得業餘電台執照人員者,其接收機型號得一起列明在電

    台執照內。未取得電台執照者,必須向當地CTARL分(支)會重新申請設立接收電台。

  十、經由CTARL各分(支)會核准設立之SWL電台人員名冊,由各分(支)會造冊分送

CTARL總會及當地電信監理機關備查。

 十一、SWL接收機之技術規範須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標準。SWL電台除已持有業餘

無線電台執照者外,其設備不得包含發射裝置。

 十二、電信監理機關在必要時,可至SWL電台檢查其裝備之技術規範是否符合規定,

SWL電台持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電信監理機關在執行本條款之權利時應出示其相關證照。

 十三、SWL電台接收到任何求救、緊急通信,必須無條件迅速向有關機關通報,以便

採取有效之措施。

 十四、SWL電台接收任何信息,不得接受報酬或物質上的補償,直接或間接付費,或

是期約。

 十五、持有SWL電台人員應依照通信監聽法之規範,不得接收供公眾收信及天文、業

餘等業務外之通信,如在無意中接收到不該知道之信息,不得轉述(致)第三者,或作

為任何其他目的,或據為己用。

 十六、不得利用SWL電台做任何商業用途。

 十七、各SWL人員須負責保證電台裝備不讓有心人士利用,作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危害

    國家利益之情事。申請設立SWL電台時,申請人必須立下切結書。

 十八、SWL電台所有之裝備不得任意毀壞或允許其他人員破壞。

 十九、SWL人員不得使用SWL電台裝備作違反本國民法、刑法之工具。

 二十、SWL證照應懸掛在明顯易見之處,以便接受檢查。

 二十一、在國家進入緊急動員狀態下,各SWL電台應依照政府之指示,關閉電台並停

     止操作。政府有權徵召SWL電台裝備。

 二十二、 作移動之SWL人員必須攜帶SWL電台證照,以便備查。

 二十三、罰則:

  1、違反“通信監察法”者,概由CTARL各分(支)會函請總會核轉有關機關移送法辦。

  2、違反“民法”或“刑法”者,由CTARL各分(支)會函請總會核轉有關機關移送法辦。

  3、違反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項者,依情節輕重予以

    警告或吊銷SWL電台證照。

  4、未經允許設立SWL電台者,由CTARL各分(支)會函請總會核轉電信監理機關辦理。

  5、違反第八條電台證照到期未予更新,經通知不理會者,先予以警告;再不更新

   者,吊扣其SWL證照三年。

 二十四、 本管理要點自公佈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1995.01.13.法規委員會 歐錦昌.BV4QA.)

  「註」﹕1)、本要點經本會.84.01.15.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

      2)、交通部郵電司.84.02.20.郵發(84)字第00298號函同意存查備案。

      3)、SWL申請表請向各分會、支會幹部索取。